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北京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推动企业培育、创立名牌 |
| 产品,促进北京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 |
| 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 |
| 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效益居同行业前列,顾客(用户)知名度和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 |
| 场竞争力的产品。 |
| 第三条 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社会公众及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 |
| 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用户)满意,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 |
| 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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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增加
企业负担的原则。 |
| 第四条 北京名牌产品是本市工业产品质量方面的权威评价。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各企 |
| 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层层设立名牌评奖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奖活动。 |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
|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北京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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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局设立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由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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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社团组织、有关
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 |
| 第六条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根据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 |
| 依据产品及行业类别制定北京名牌产品专业评价细则,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 |
| 会自行解散。 |
| 第七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目标及原则,对评价工作进行的监督 |
| 和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北京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
| 第八条 申请北京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商标注册两年以上。商标归北京地区注册企业所 |
| 有。 |
|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品牌知名度居 |
| 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
| (三)产品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形成适度的经济 |
| 规模,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非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并有一定的出口创汇 |
| 能力或潜力。 |
| (四)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
| (五)
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
| (六)
企业具有适宜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
|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的证书在有效 |
| 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
| (八)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并重视质量经营战略策划,制定 |
| 并实施了名牌发展规划。 |
| (九)
企业已经或正在进行旨在提高竞争力的信息化建设。 |
|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北京名牌产品申请: |
| (一)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的产品; |
| (二)近两年内市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商品检验检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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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经
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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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产品; |
| (四)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如:石油、矿产品、农副产品等); |
|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
|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第四章 评价指标 |
|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
|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等;质量评价 |
| 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财务效益状 |
| 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 |
| 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及企业规模水平。 |
|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
|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 |
| 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北京名牌战略推进 |
| 办公室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确定。 |
第五章
评价程序 |
| 第十三条 北京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可连续申报。 |
|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北京名牌产品申请表》并归集有关证实性材料。企业可按 |
| 属地原则在规定日期报送本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 |
| 司等)或报送有关行业协会;中央在京单位、合资、外资等企业可直接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协会及企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日期内对申请企业依照申报 |
| 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 |
| 第十六条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分类,并将申报材料委托有关专 |
| 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以无记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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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方式
,对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产品列入本专业的北京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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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北京名牌战略推进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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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意见后
,确定北京名牌产品名单。 |
| 第十九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北京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通 |
| 报表彰,并颁发北京名牌产品奖牌及证书。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条 北京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名牌称号、统一规定的标志进 |
| 行宣传(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必须注明所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 |
| 第二十一条 北京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对符合有关条 |
| 件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等。 |
| 第二十二条 北京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发现 |
| 异常情况将对企业提出预警。 |
|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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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烈,
市级以上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出口商品遭国外预警通报,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 |
| 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做出撤销该产品的北京名牌 |
| 产品称号的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北京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未获得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北京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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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标志
;被撤销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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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使用北京名牌
产品标志。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 |
| 取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北京名牌产品申请。 |
| 第二十六条 对盗用、冒用北京名牌产品及标志者或伪造其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一经发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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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 |
| 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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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参与北京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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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参
加北京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 |
| 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未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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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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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2002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北京名 |
| 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技监质管发[2002]8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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