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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试行法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院[85]国函字32号 批复、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督,促使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三)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五)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
  (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四条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和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主管产品生产的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负责。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技术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八条 国家标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同类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二)承担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四)对各地承担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方法;

  (五)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验证工作。

  第九条 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第十条 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商品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产品出厂销售,责令企业停发质量检验合格证,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一)不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的;

  (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三)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其他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如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条件,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停 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标志,并限期达到原有质量水平;逾期未达到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优质荣誉称号,收回国家质量奖或优质产品证书、标志,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如有违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得酌收检验费,具体办法由国家标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相关单位:
    北京质量协会(简称北京质协)是北京地区致力于现代化质量管理的社会团体,是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展质量事业的助手,是联系企业和广大质量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协会自1981年成立以来,在上级机关
的领导下,通过推行现代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促进技术进步,从而提高北京市各个行业系统相关企业的
素质,达到全面提高北京地区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与各相关质量的目的,为首
都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4年2月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阳安江同志为名誉会长,原北京
市副市长刘海燕同志为会长,著名质量管理专家刘源张、李保国、梁益圃等为顾问的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会员队伍,吸收更广泛领域质量优秀企业加入协会,共同为北京质量事业奋斗,北京
质量协会决定2006年继续发展团体会员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展对象:
    凡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贯标认证
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北京质量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荣誉证明复印件;质量管理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服务或工程情
况介绍;入会申请表以及其它证实性资料。(证明性资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三、会员注册程序:
    1、提交入会资料;
    2、会员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整理企业申报资料;
    3、符合入会条件企业资料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4、协会主管领导会审,确定批准最终通过单位;
    5、通知审核通过单位按标准交纳注册登记费及当年会费;
    6、领取会员证书与铜牌;
    7、在《北京质量网》上进行公告;
    8、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京质量协会会员与现场工作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北京工商大学(西区)综合楼12层
    联系电话:68987443 传真:68909931
    联 系 人:矫浩英 程颖妹
 
附件:1、会费收取标准及交款方式;
附件:2、入会申请表;
附件:3、协会工作回顾与服务计划。
北 京 质 量 协 会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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