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质协简介 | 用户满意工程 | 卓越绩效模式 | 北京质量奖 | QC小组活动 | 会员天地 | 质量培训 | 国际交流
用户评价 | 质量表彰 | 质量资质认定 | 名牌战略推进 | 质量月活动 | 质量专家库 | 质量奥运 | 质量法规 | 质量书苑
 分类栏目

 

 

 

 

  友 情 链 接
  网站首页 - 质量法规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建科函[2004]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设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现将我部制定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建设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
  (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
  (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评审标准;
  (二)开展绿色建筑奖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解决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

第四章 公布与颁证

  第十六条 建设部以部文公布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部对获奖项目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参予评奖活动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奖具体实施工作应符合《全国绿色创新奖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相关单位:
    北京质量协会(简称北京质协)是北京地区致力于现代化质量管理的社会团体,是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展质量事业的助手,是联系企业和广大质量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协会自1981年成立以来,在上级机关
的领导下,通过推行现代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促进技术进步,从而提高北京市各个行业系统相关企业的
素质,达到全面提高北京地区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与各相关质量的目的,为首
都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4年2月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阳安江同志为名誉会长,原北京
市副市长刘海燕同志为会长,著名质量管理专家刘源张、李保国、梁益圃等为顾问的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会员队伍,吸收更广泛领域质量优秀企业加入协会,共同为北京质量事业奋斗,北京
质量协会决定2006年继续发展团体会员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展对象:
    凡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贯标认证
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北京质量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荣誉证明复印件;质量管理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服务或工程情
况介绍;入会申请表以及其它证实性资料。(证明性资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三、会员注册程序:
    1、提交入会资料;
    2、会员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整理企业申报资料;
    3、符合入会条件企业资料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4、协会主管领导会审,确定批准最终通过单位;
    5、通知审核通过单位按标准交纳注册登记费及当年会费;
    6、领取会员证书与铜牌;
    7、在《北京质量网》上进行公告;
    8、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京质量协会会员与现场工作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北京工商大学(西区)综合楼12层
    联系电话:68987443 传真:68909931
    联 系 人:矫浩英 程颖妹
 
附件:1、会费收取标准及交款方式;
附件:2、入会申请表;
附件:3、协会工作回顾与服务计划。
北 京 质 量 协 会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业务合作  免责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baq.org.cn 主办:北京质量协会
本网站信息及版权未经书面协议授权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