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化,保证认定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地行,同时 |
| 本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体现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北京质量协会将对进行参与资质认定的机构 |
| 进行统一培训、统一监督管理统一颁发认定资格证书。为确保参与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能力,特要求参 |
| 与认定的机构符合以下标准: |
| 一、取得《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认定机构资格证书》并接受发证单位监督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 具有一定活动能力的社会组织。 |
| 二、应确保提供以下开展认定工作所需资源: |
1、与开展认定工作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
| 2、与所开展认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
| 3、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及设备; |
| 4、为企业服务提供的其他专用服务设施,如打印机、复印机和电话、传真等通讯设施; |
| 5、与开展认定工作相适应的社会社交资源等。 |
| 三、应建立满足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四、应制定并保持使认定工作得到有效管理的形成文件的程序。程序文件应包括: |
| 1、认定工作文件管理程序; |
| 2、认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程序; |
| 3、认定工作的宣传和广告的管理程序; |
| 4、认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程序; |
| 5、每次每企业认定工作情况统计分析程序; |
| 6、认定企业管理和评价程序; |
| 7、质量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的颁发和撤消程序; |
| 8、投诉和申诉程序; |
| 9、认定记录控制程序; |
| 10、管理评审程序; |
| 11、内审程序; |
| 12、不合格控制程序; |
| 13、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
| 14、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
| 15、保密的程序; |
| 16、收费的管理办法。 |
| 五、资质认定机构应保存有关认定记录。 |
| 1、所有记录的保存期应不少于4年。 |
| 2、记录可采用任何媒介形式,主要包括:纸件、电子媒体等。 |
| 3、每次认定工作的记录应包括
: |
| 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时间地点;参加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通讯录;每位审核人员讨论评价结果及 |
| 考核成绩;每张认定证书的唯一编号及有效期等。 |
| 六、所有未经批准的审核认定结果,北京质量协会将拒绝承认。 |
| 七、现场审核结束后,资质认定机构应向参评企业征求书面评价意见。内容应包括对审核人员知识、 |
| 技能和表现的意见、对审核的组织、管理意见等。 |
| 八、通过质量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应获得一张由资质认定机构颁发的《质量资质等级认定证书》。 |
| 九、资质认定机构应告知企业有权投诉或申诉,如果企业需要,应向其提供投诉和申诉的书面程序文 |
| 件。 |
| 十、资质认定机构应将投诉或申诉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每个相应的投诉或申诉企业,并告知他们有权 |
| 就处理结果向北京质量协会提出申诉。 |
| 十一、资质认定机构应保存所有投诉和申诉及其处理的记录,并报北京质量协会。 |
| 十二、资质认定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保密的程序,为企业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企业的信息未经企业书 |
| 面允许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
| 十三、资质认定机构应在企业申请认定的同时分别向企业明示申报费、现场评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为推动我市质量信用体系的建设,北京质量协会欢迎社会各质量中介组织申请加入北京市质量资质 |
| 等级认定机构行列,取得《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认定机构资格证书》,公正公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
| 地开展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认定与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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