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本会吸收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1、团体会员: 凡北京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贯标认证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对质量管理有关的理论方法或政策法律有专门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2)、长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3)、热心于质量管理事业的领导或新闻工作者; (4)、在北京地区质量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3、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成为正式会员后发给会员证书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与资源共享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2、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应经充分的酝酿协商并通过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审批会员; 5、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6、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7、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8、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10、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1、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2、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专职的秘书长。
第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4--8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会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产也是北京质协财产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
(2)有偿服务和业务活动收入;
(3)对下属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 (4)政府、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及资助; (5)
投资、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四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和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定期进行财会核算,实行财会监督,财会人员工作变化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会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医疗及各种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单位标准执行。对长期在本会专职工作的人员将给予适当优惠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