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教育部发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指出,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