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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同、等效”采标标志使用条件如何确定


 

     (1)标准文本封面注明等同或等效采标的,以标注为准,并且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可使用采标标志;

  (2)标准文本前言、附录、编制说明中写明等同或等效采标的,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可使用采标标志;

  (3)标准封面、前言、附录、编制说明中没有写明等同、等效采用程度的,但性能指标与相应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指标一致(并附有指标对比表),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要求的,可使用采标标志。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可以制订严于非等效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并经市(地)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产品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其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可以使用采标标志。

  (5)产品相应的基础标准(如技术条件、总技术规范、分技术规范、检验方法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是等同或等效采标的,产品标准无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经过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专家对其产品实物质量与国外同类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比较评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可以使用采标标志。

  (6)企业所采用的国外标准不是属于国家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目录》中“采标标准”一栏所列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但其性能指标等于或严于列入《目录》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使用采标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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