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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2003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3]55号)精神,2003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于3月13日开始实施。为做好今年的免检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种类及申请条件

   2003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已经公布,每类产品的具体品种详见附表。

   申报免检的32类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产量及产值条件(见附表)。

二.关于宣传和培训

   (一)各省局应及时将《关于开展2003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3]55号)转发至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抄送地(市)人民政府;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组织对申请免检企业的培训,宣传国家免检申请程序、申请时间、申请条件以及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宣传免检工作遵循的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负担等原则。

三.关于审查

   各省局要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第八条以及本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坚持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的原则,严格审查,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品和企业,一律不准上报总局。

省局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的成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免检产品的品牌(商标)在国家主管部门得到有效注册。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申请免检的产品必须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出现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质量事故;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投产时的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近年来产品生产基本情况;产品近2年内出口检验情况。

   省局要调查、了解申请免检产品近3年内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消费者质量投诉情况以及企业对投诉的处理情况,向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产品出口检验情况。在上报企业申请材料时一并书面报告。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是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如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制造、检验和试验、包装贮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影响产品质量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二是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售后服务情况;生产所采用的工艺;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质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检验设备、仪器清单;检验人员清单;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认可情况。

   (四)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行业(全国范围内)前列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 2002年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2002年赢利及缴税情况。

   此项条件要求企业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省局务必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如果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局要作出书面说明。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所执行标准水平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六)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三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含省级)组织的检查;必须是突击性的不向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委托检验、定期检验等不在此列;必须是近三年(2000年以来)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及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要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范围。

   企业应该提供的书面材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适用),环保、节能认证情况,环保合格检验报告。

四.关于上报

   各省局按规定日期将企业申请材料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并对每家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和说明,对于同类产品的申请企业,省局要结合产品质量、企业效益、生产规模等因素进行排序。未按时上报、申报材料不全或有虚假、作假情况的,将视为无效申请,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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