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管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充分发挥会费在开展本会工作中的作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和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的规定和《北京质量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会费是本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维持本会正常业务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会员单位参与和支持本会开展活动的具体体现。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18000元/年;
(二)理事、监事单位:4000元/年;
(三)会员单位:25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交纳
(一)会员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清当年会费。
(三)会员单位会费交至本会秘书处财务室,汇款、现金、支票均可。户名:北京质量协会;开户行:北京银行前门文创支行;账号:01090316800120111005246。
第四条 会员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二)会费收支统一由本会秘书处财务收管,收取的会费,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上开据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的票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监事会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三)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内容和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公益性活动。
(四)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勤俭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五)会费的支出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本会开展工作。
(六)会费日常工作开支使用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活动项目支出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超出会费使用规定范围的大项支出或捐助项目,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会费的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本会监事会和会员单位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使用情况。
(二)本会监事会每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换届财务审计,应当于换届大会召开前完成,重点审计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会费使用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时,应当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本会组织财务审计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遵循独立审计的准则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四)本会组织的财务审计按照规定执行,并应向监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情况,还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等。
第七条 本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状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质量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北京质量协会遵循服务立会的宗旨,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为广大会员单位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基本服务项目如下:
1、颁发北京质量协会会员证书,证书分为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会员单位可在对外宣传等方面正确使用;
2、建立会员档案,在《北京质量网》上对有网站的会员单位给予链接,对于暂未开通网站的企业,可协助企业建立网站并宣传推广;
3、优先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各种国家级的荣誉称号,如工信部开展的质量品牌项目、全国质量奖、中国杰出质量人、全国市场质量信用等级A级企业等、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等;
4、建立高端公共关系平台,协助会员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危机公共关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5、协调会员单位妥善处理与质量有关的纠纷;
6、为会员提供质量信息和编辑出版质量期刊,寄送《质量•安全》等相关刊物每年至少10期;
7、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务;
8、召开与会员单位和质量专业有关的专题研讨会等会议;
9、对会员单位免费开办的培训班;
10、根据会员单位需求提供有关质量方面的师资、专家。